互助會互助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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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:台南市中餐工會為發揚會員互助精神,增進會員共同福利,幫忙會員急難事故及救助為目的,特訂定本會福利辦法。
第 二 條:本會所屬會員均應參加福利互助會,享有互助互惠之權利及繳納互助費之義務。
第 三 條:台南市中餐工會會員每人每月應繳互助費新台幣50元,於每期繳納會費時一並繳清。
第 四 條:台南市中餐工會會員退會時,已繳之互助金或其他捐款概不退還如繳互助金滿15年以上退會,可領與退休禮金同等金額福利金。
第 五 條:會員繳費滿6個月以上,始有申請互助金之資格。
第 六 條:會員申請上述各項互助金,應於事件發生三個月內或是出院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,逾期概不受理,未申請互助金退會者,不得申請補發。
第 七 條:會員因下列狀況者不予給付。
1. 犯罪判死刑或畏罪自殺者。
2. 不按期繳納互助金者。
3. 在欠繳會員互助金期間發生事故者,不予給付。
4. 傷病互助經本會調查並無確實住院者不予給付。
第 八 條:請領死亡互助金者,本人死亡應檢送死亡證明書,會員證,領取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,家屬死亡檢送除戶戶口名簿影本,會員證、印章。
第 九 條:本會受理會員各項互助金申請,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合審核後發給。
第十條:互助金單獨立帳存入銀行,專為會員之福利及急難援助專用,不得移作他用,每年收支應經過會員代表大會審查通過。
第十一條:如發生人為無法抗拒之天然災害(例如地震、水災等等),在互助金罄盡時,得撥用工會一般經費支援之。
第十二條:工會如舉辦團體活動而發生重大傷亡(例如旅遊),應由該次所投保意外險理賠金支付 (至少有100萬以上) ,不動用會員互助金。
第十三條: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正,提經會員代大會審查通過,並報請台南市政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